創辦公司前最重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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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公司前最重要的信息

如果由於公司形式原因無法進行清算或強制清算程序,公司法院應立即以電子方式將該事實通知國家稅務機關,並確保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將該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 (2)236 在合法性監督程序中,公司法院可以親自聽取申請人和公司代表或成員的意見,或者要求他們提供書面陳述。

B) 目前的公司名稱優先順序系統已基本得到驗證,但在這方面似乎需要進一步的電子化開發。 我認為,沒有必要讓法院承擔保存國家登記冊的負擔(正如我們所說,法院目前也不實際管理國家登記冊)。 考慮到國家數據資產保護法的精神,我認為在國家登記方面最有利的解決方案是: 如果您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工作義務,請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親自、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告知我們的客服,以便我們及時為您更換。 如果您不這樣做,您將被列入黑名單,這意味著您最多 2  個月不能與我們合作。 筆者認為,兩類訴訟的另一個重要區別是民事法院或初審法院是否參與消除無效和缺陷原因。

(3) 如果國家稅務機關根據第 (2) 款發出通知,公司法院在缺口填補程序的框架內,要求公司在資產負債表 18-19 上,並經審計師認證,以股權轉讓日為交割日編制。 (7)198 如果在第 (6) 款 f) 點所述的情況下,請求登記的數據或提交的文件嚴重違法,商事法院應適用第 34 條第 (2) 款的規定反對法定代表人。 §183 (1) 如果國家稅務機關通知商事法院其拒絕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中確定公司的稅號,商事法院將駁回註冊申請,並忽略第 45 條第 (1) 款中的審查。 §177 (1) 對於所有公司,除本法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根據公司形式和所選公司程序所需的文件必須附在公司註冊申請中。



(4) 公司法院在收到註冊申請後,在確定稅號後的一個工作小時內對註冊申請進行評估。 在此期限內,商事法院向法定代表人發出命令登記或駁回登記申請的命令。 申請評估截止日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工作日上午 9 點。

申請人可以提前確定使用名稱的可能性,並在公司註冊處保留名稱(初步名稱保留)。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進行實質性調查,即所謂的歷史上可能使用的名稱。 在這種情況下,數據提供者(法定代表人)在註冊時聲明其姓名的使用是否需要獲得許可,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公司辦公室將暫停該程序,直到 MTA 批准為止。 如果隨後發現非法使用歷史名稱,則根據職權或根據要求(例如個人申請),公司有義務在短時間內更改其名稱。

(2)在第(1)款b)項規定的情況下,商事法院應通知發起人程序的啟動和結束。 § seventy three (1) 本法關於合法性監督的規定適用於個別形式的公司,即使適用於特定公司的實體法律規則沒有規定合法性監督的法律機構。 (1) 撤銷公司登記命令(變更登記)和第 69 條至第 70 條。 (3) 如果商事法院認定為登記目的而傳輸的數據與命令的內容不同,並且根據更正命令的規則無法消除錯誤,則應撤銷命令。 (3) 商事法院應在收到請求後的第五個工作日內發出要求補足不足的命令。 (三)商事法院自行履行保全義務的,電子文件的保存方式必須排除後續修改的可能性,持續保證權利人對文件的獲取以及可解釋性(可讀性)。 第 40 條 (1) 如果商事法院以電子文件的形式登記公司文件,則本條的規定也必須適用於登記。

從提交註冊申請(變更註冊)的截止日期來看,到達公司信息服務和政府門戶網站的日期具有決定性。  如果外國人沒有其國籍國規定的公共承運人識別號碼,則必須提及這種情況。

(6)282 違反第(3)至(5)款規定的,有強制刪除的地方。  工商登記 C) 在程序進行期間,進行簡易最終結算的規定期限已過。 (1) 公司法院發布啟動清算的命令,該命令在 Cégkozlöny 上公佈。 § 95 (1) 在收到確定公司破產的命令後,不能決定清算,並且通過命令清算終止正在進行的清算。 第 225 條 (1) 如果公司的數據是依職權登記而登記的,且登記是基於不正確的數據,或因其他原因登記不正確,公司和檢察官可以要求更正不正確的登記。

但公司決議可能存在,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在審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進行舉證程序。 因此,可以設想這樣一種解決方案:在公司決策合法性監督程序的框架內,由法院自行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訴訟或非訴訟程序。 然而,由於登記法院沒有法定期限自行開展程序並實質上結束程序,因此該規定的效力“惡化”,因此可能會拖延數月。 應該考慮到,與登記程序類似,公司法院應強制執行一段特定期限的合法性監督程序,因為盡快恢復合法運作有著強烈的利益。